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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科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4

证券代码:603083 证券简称:剑桥科技 公告编号:临2023-006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63.25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3年1月19日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方案已履行的程序

1、2021年10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上海剑

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明确意见。独立董事秦桂森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进行了披露。

2、2021年10月30日至2021年11月9日,公司在本公司官方网站www.cigtech.com刊登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

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10月30日至2021年11月9日。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11月16日,公司披露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03)。

3、2021年11月26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1年11月27日披露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0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未存在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1-106)。

4、2022年1月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激励对象人数由178人调整为170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72.80万股调整为356.90万股;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2年1月5日为授予日,向17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56.90万

股,授予价格为6.5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于2022年1月6日披露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1)、《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2)、《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3)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4)。

5、2022年1月19日,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完毕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登记工作。在确定授予日后至股份认购缴款截止日前,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所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涉及16.40万股;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放弃所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涉及2.00万股;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所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2.40万股。因此,公司实际登记限制性股票数量共336.10万股,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共163名。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2-009)。

6、2023年1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由于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6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56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163.25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披露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1)、《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2)、《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3-003)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4)、《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5)、《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剑

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授予价格(元/股)授予股票数量(万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授予后股票剩余数量(万股)
2022年1月5日6.52356.901700

注:在确定授予日后至股份认购缴款截止日前,部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故最终实际完成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6.10万股,授予人数为163人。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0%。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系于2022年1月19日完成新增股份登记手续,故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于2023年1月18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序号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此类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激励对象未发生此类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各考核年度实现的净利润(X)公司考核系数(K)
当X≥A100%
当A>X≥B(X/A)×100%
当X<B0%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文号: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1788号),公司2021年实际达成的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327.33万元,超过预设净利润目标值,公司考核系数为100%,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报告文号: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1788号),公司2021年实际达成的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327.33万元,超过预设净利润目标值,公司考核系数为100%,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在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各期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各期可解除限售额度×公司考核系数(K)×个人评价系数(M)。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除已离职人员外,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156名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均为“A或B+”,符合100%解除限售条件。对应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数量为163.25万股。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156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63.25万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25,558.1566万股的0.64%。具体如下:

姓名职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比例
谢冲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3.801.9050.00%
张杰董事3.801.9050.00%
侯文超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3.801.9050.00%
核心管理及技术(业务)人员 (共153人)315.10157.5550.00%
合计326.50163.2550.00%

注:1、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选举张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侯文超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2、上述限制性股票总数已剔除7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应予以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9.60万股。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3年1月19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163.25万股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激励对象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在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若《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数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3,361,000-1,632,5001,728,500
无限售条件股份252,220,5661,632,500253,853,066
合计255,581,5660255,581,566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发表了如下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即将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第一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全文。

特此公告。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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