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章程》的修改,拟将《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修改后正文如下:(增加及修改条款以下划线标注):
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公司监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如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或由董事会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会议。如遇到本规则第7条规定情形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时,会议主持人按《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独立董事
本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在会议召开前10天,由专人将会议通知送达董事、监事、总经理,必要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临时会议根据需要而定,在开会前2个工作日内,由专人将通知送达董事、监事、总经理。
第八条 如遇紧急情况、或在董事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或监事会提议、或总经理提议、或独立董事提议等情况下,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会议事由及议题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的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提前一天通知董事会秘书。
与会董事(含书面委托董事)只有过半数方能召开会议。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列席董事会会议人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第三章 董事会的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待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做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一)超过《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之外的投资活动;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四)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八)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方案;
(九)修改公司章程方案;
(十)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
(十一)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提案。
第十二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即可实施:
(一)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及其他担保事项;
(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就总经理的工作作出评价;
(六)有关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方案;
(七)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的方案。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方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三)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应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1/2以上签署同意;
(四)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就本规则第11条第1款和第12条第1款有关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决议时,须有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的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搜集,由董事会秘书提请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第四章 董事会议事的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表决同意。
第十七条 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上形成的决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须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准确和实事求是地在指定报刊上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方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放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和董事会记录上签字。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每人具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的决议如果违反《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违反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对决议在表决同意并在决议上签字的董事要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反对或提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对本规则第3章议事范围的事项,因未经董事会决议而实施的,如果实施结果损害了股东利益或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监事、正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该兼任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表决时不达法定人数的,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再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做出相关决议。
对于关联董事,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界定。
被公司章程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在股东大会撤换之前,不具有对各项方案的表决权。依法自动失去资格的董事,也不具有表决权。董事如果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应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决议向相关部门或人员开具“承办单”,承办结果须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反馈给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的,要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每次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或责成专人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