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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告日期:2005-04-21
     根据《公司章程》的修改,拟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修改后正文如下:(增加及修改条款以下划线标注):
     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或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或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
    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循《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应当出席股东大会。
    第八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九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十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时,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三章   会议登记
    第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登记。
    会议登记可以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股东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一)法人股股东: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
     (二)个人股东: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则应提供个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人股票帐户卡、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
    第十六条  股东未进行会议登记但持有有效持股证明,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公司不保证提供会议文件和座席。
    第四章   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和提案进行审议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就股东大会所议事项和提案发表意见。
    股东发表意见,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和提案进行审议的时间,以及每一股东的发言时间和发言次数,由股东大会规定。
    第十九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时,应在会前进行登记,并在会议规定的审议时间内发言。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发表意见的股东,可以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主持人。
    第二十条  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口头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应当经大会主持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或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
    第五章   会议表决
    第二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驶表决权,但是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形成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发生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二十七条   具有前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说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股东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票数,应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须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三十条累计投票制
    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以上时,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董事、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出席会议股东持有的每一份公司股份均享有与本次股东大会拟选举董事(或监事)席位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 拟选举董事(或监事)席位数。
    (2)  股东在投票时具有完全的自主权,既可以将全部表决权集中投于一个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于数个候选人,既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也可以将其部分表决权用于投票表决。
    (3)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当选按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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