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429 证券简称:康比特 公告编号:2023-015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80号),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20,49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元/股(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2〕259号)的批准,公司股票于2022年12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及股份增减持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北京惠力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白厚增承诺
(1)、本公司/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本人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公司/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锁定期后,本公司/本人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如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公司/本人将明确并披露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公司/本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公司/本人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本公司/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5)、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6)、本公司/本人承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2)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公司/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本公司/本人承诺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公司/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7)、本公司/本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8)、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9)、如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人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人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5)、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6)、本人承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2)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本人承诺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7)、本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8)、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9)、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目前,本公司相关股东关于股份增减持承诺相关条件已触发,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到期后方可解除,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锁定持股数量(股) | 锁定持股比例 | 原锁定期截 止日 | 延长后锁定期截至日 |
1 | 北京惠力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28,055,482 | 22.5345% | 2023/12/15 | 2024/6/15 |
2 | 白厚增 | 7,026,472 | 5.6438% | 2023/12/15 | 2024/6/15 |
3 | 焦颖 | 2,672,655 | 2.1467% | 2023/12/15 | 2024/6/15 |
4 | 杨则宜 | 2,672,655 | 2.1467% | 2023/12/15 | 2024/6/15 |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