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预案。该预案已分别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8月5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靖、应云琴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股价稳定补充承诺》,上述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并已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披露。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股票收盘价与本公司发行价格不具有可比性的,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的复权调整)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在不影响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 触发启动条件的具体情形
公司股票于2022年12月29日在北交所上市,自2022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1月12日止,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已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2023年1月12日为触发日。
三、 本次稳定股价安排
浙江大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