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菱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对九菱科技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九菱科技以募集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64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2022年12月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2〕269号),经批准,公司股票于2022年12月2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股数为11,2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7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1,264,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4,952,425.90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6,311,574.10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1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12月14日出具中喜验资2022Y00142号《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3年1月9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1,807,865.01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年产11,000吨汽车和节能家电高精度零件生产线新建项目 | 250,000,000.00 | 10,863,632.58 | 10,863,632.58 |
2 | 新材料研发中心项目 | 50,000,000.00 | 944,232.43 | 944,232.43 |
合计 | 300,000,000.00 | 11,807,865.01 | 11,807,865.01 |
根据《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可以先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可以对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予以置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4,952,425.90元(不含增值税)。截至2023年1月9日止,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6,272,604.65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置换6,272,604.65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类别 |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 | 本次置换金额 |
1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801,886.79 | 801,886.79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2,764,150.94 | 2,764,150.94 |
3 | 律师费用 | 2,075,471.70 | 2,075,471.70 |
4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 等费用 | 264,150.95 | 264,150.95 |
5 |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 366,944.27 | 366,944.27 |
合计 | 6,272,604.65 | 6,272,604.65 |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2023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计师鉴证意见
根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荆州九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中喜特审2023T00022号),报告意见认为:九菱科技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23年1月9日止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的相关规定编制,与实际情况相符。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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