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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2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机制,切实保护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建立稳定、持续、科学的投资者回报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并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而做出的安排。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利润分配相关政策的决策过程,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和诉求。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事项发生。前述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况之一:

①公司未来12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3,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3、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如果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红,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拟定当年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如举行投资者网上交流会、接待投资者来访、回复投资者来信来电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段期间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调整机制

公司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原因确需调整本规划的,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在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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