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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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国浩审字[2012]第 408A1621 号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
们审计了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重要子公司贵阳海信电子有限公司 201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审计范围
本次纳入审计范围的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重要子公司贵阳海信电
子有限公司总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占 2011 年度已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
指标的 100.09%、108.15%和 99.08%。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内部
控制规范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上市部函[2011] 031 号)“母公司及选取的子公
司总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三项指标同时要占合并财务报表相应指标的 50%
以上”的规定。
二、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
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海信电器
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
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四、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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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
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重要子公司贵阳海信电子有限公司
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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