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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志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3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本人作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技术骨干或业务骨干,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指标反映公司发展能力的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归属的条件。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同意公司本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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