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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志科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3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月12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月9日以电子邮件、传真及电话通知的方式向全体监事送达,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振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将能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股东与公司核心人才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

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经表决: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备查文件

1.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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