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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3

7-10-2 中介机构承诺函

序号文件名称页码
1保荐机构承诺函7-10-2-1至7-10-2-2
2发行人律师承诺函7-10-2-3至7-10-2-4
3审计机构承诺函7-10-2-5
4验资机构承诺函7-10-2-6
5验资复核机构承诺函7-10-2-7
6资产评估机构承诺函7-10-2-8

7-10-2-1

关于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

鉴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已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上市”),本公司作为发行人上市的中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公司未履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有权主体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本公司采取相应措施。

本承诺函自加盖本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7-10-2-2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的签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7-10-2-3

关于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

鉴于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已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中介机构,承诺如下: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本承诺函自加盖本所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7-10-2-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7-10-2-5

审计机构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因我们为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签字注册会计师:
赵 娇刘彩林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曹国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一年 月 日

7-10-2-6

7-10-2-7

7-10-2-8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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