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的独立意见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1月12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自律监管规则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原则,对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10万吨精制磷酸项目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签署《关于10万吨精制磷酸项目之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交易双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签署合作协议,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本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宜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接受公司及控股股东宜化集团财务资助,借款利率按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期限12
个月。我们认为,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子公司业务发展,借款利率经各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对本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吴伟荣 李 强 赵 阳
李齐放 杨继林 付 鸣
郑春美 刘信光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