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否决、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全部议案实行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5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月12日上午9:15至2023年1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河沿217号公司517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代理董事长卢长才先生(全体董事已于2022年12月26日推举卢长才先生代行董事长职责)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5,493,7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4.146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0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2614%。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4,691,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3.884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0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614%。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08,463,955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1,542,367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306,921,588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增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5,485,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1%;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9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029%;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1870%;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102%。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富皓、吴桐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