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并参与投票表决,现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予以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5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176.5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邵鹏辉
二○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独立董事签名:
李秀香
二○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独立董事签名:
邵 军
二○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独立董事签名:
吉伟莉
二○二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