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的《关于聘任副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经审阅魏恒刚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魏恒刚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验、专业能力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魏恒刚先生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财务等知识,具有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水平,公司董事会对魏恒刚先生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魏恒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叶罗沅、肖健、巢志雄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