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月12日(周四)14:00起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月12日;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12日9:15至2023年1月12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钰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35,924,6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373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 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35,924,6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3732%。
2、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45,924,6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82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 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45,924,6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2.829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鑫创展控股有限公司、诸暨秉颐清洁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693,413,333股,协鑫创展控股有限公司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86,204,109股,诸暨秉颐清洁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56,114,718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关联股东天津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鑫创展控股
有限公司、诸暨秉颐清洁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846,0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22%;反对78,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846,0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89%;反对7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同意的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过半数,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杨君珺律师、王明曦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