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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2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竞价过程合法合规,竞价结果真实有效。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

二、《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按照《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确认竞价结果后及时与3名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通过《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三、《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符合《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

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同意通过《关于<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

四、《关于更新<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更新后的《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通过《关于更新<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五、《关于更新<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更新后的《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通过《关于更新<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更新<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更新后的《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通过《关于更新<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七、《关于更新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进行了相应修订,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通过《关于更新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八、《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中天运[2022]核字第90377号),我们认为《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单位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表的议案》。

九、《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编制的《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天运[2022]核字第90376号),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并且能够有效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各项制度规定规范运作,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因此我们同意通过《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

十、 《关于公司2022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有利于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及汇率波动的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已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为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实际业务需求进行的正常的商业行为,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数额与预计金额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受行业政策变化、市场供需波动等因素导致关联方实际采购与销售金额有所变化,具有其合理性,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未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系公司正常的商业行为,交易定价合理、公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相关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相关决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于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主要系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战略实施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决策和执行效率,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相关事项的决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唐建荣

虞丽新

秦 舒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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