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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益通: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2

证券代码:300991 证券简称:创益通 公告编号:2023-003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3年1月11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调整后):80万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8.63元/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人数:7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以2023年1月11日为预留授予日,以8.63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公司普通股A股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3、首次授予价格:17.90元/股(调整前)。

4、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5、激励对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数量(万股)占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比例总股本的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
李逢军副总经理6020.69%0.67%
李垚研发总监3010.34%0.33%
二、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54人)15051.72%1.67%
预留5017.24%0.56%
合计290100.00%3.2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总股本的20%;

2、鉴于公司2021年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40万股调整为384万股,首次授予价格由17.90元/股调整为10.94元/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0万股调整为80万股。

3、鉴于4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8.80万股(权益分派前为5.50万股)进行作废处理。作废后,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56人调整为52人,首次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84.00万股调整为375.20万股。

4、以上百分比是四舍五入之后的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6、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批次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20%
第二个归属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第三个归属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如果在2022年授予,那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跟首次授予一致;如果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授予,那么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归属条件已成就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3)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①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其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②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应符合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7、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

归属批次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第二个归属期自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8、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在归属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之前,应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9、激励对象公司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3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归属条件。

根据上述指标每年的对应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2021年营业收入的增长率(A)
触发值(An)目标值(Am)
第一个归属期2022年15%20%
第二个归属期2023年38%56%
第三个归属期2024年66%103%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2021年营业收入的增长率(A)A≥AmX=100%
Am>A≥AnX=80%
A<AnX=0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2年授出,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在2023年授出,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计算方法:

(1)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即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归属比例X,未能归属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数划分为4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等级ABCD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100%50%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归属期对应考核年度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2021年营业收入的增长率(A)
触发值(An)目标值(Am)
第一个归属期2023年38%56%
第二个归属期2024年66%103%
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2021年营业收入的增长率(A)A≥AmX=100%
Am>A≥AnX=80%
A<AnX=0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则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9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其中首次向56名激励对象授予24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0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以及内部公告栏公示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1月15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2年1月2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2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2年1月20日作为授予日,向56名激励对象授予24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22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成,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同时,由于4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8.80万股(权益分派前为5.50万股)进行作废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23年1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以2023年1月11日为预留授予日,以8.63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8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关于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2022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成,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40万股调整为384万股,首次授予价格由17.90元/股调整为10.94元/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0万股调整为80万股。

同时,鉴于4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8.80万股(权益分派前为5.50万股)进行作废处理。作废后,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56人调整为52人,首次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84.00万股调整为375.20万股。

本次授予数量和价格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成就情况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1月11日为预留授予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二)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预留授予日:2023年1月11日。

(四)预留授予价格:8.63元/股,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60%,即每股8.63元;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60%,即每股

8.22元;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60%,即每股

8.05元;

4、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60%,即每股8.21元。

(五)预留授予数量:80万股

(六)预留授予人数:7人。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 姓名职务获授数量(万股)占本次预留授予权益总数的比例占本公告公布时 总股本的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
李逢军副总经理19.2024.00%0.13%
李垚研发总监24.8031.00%0.17%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5人)36.0045.00%0.25%
合计80.00100.00%0.5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以上百分比是四舍五入之后的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无董事、持股5%以上的股东参与预留授予,参与本次预留授予的高级管理人员在预留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授予日用该模型对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

1、标的股价:14.74元/股(预留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预留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6.17%、24.37%(采用创业板综合指数最近一年、两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经测算,本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 (万股)摊销的总费用 (万元)2023年 (万元)2024年 (万元)2025年 (万元)
80.00512.00369.93138.203.87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业绩考核未达到对应标准的将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为2023年度,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以及对未来业绩的合理预测,公司认为上述费用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同时公司认为此次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结构,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七、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1月11日,并向符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63元/股。

八、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以2023年1月11日为预留授予日,以8.63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九、监事会对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监事会对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被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本次被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二)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三)公司和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并以2023年1月11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63元/股。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权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5、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6、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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