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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必康: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讨论,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与公司关联自然人王子冬先生共同出资设立东莞北度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认缴出资90%事项,公司本次出资比例合理。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有利于推动公司新能源电池、发电机、储能技术领域的市场拓展,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业务布局,推动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降低公司对原业务领域的依赖程度,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本次交易本着平等合作原则进行,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公司综合考虑了审计业务的客观性、独立性以及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变更理由恰当。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聘请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黄泽民

钱善国

刘从远

2023年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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