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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丽洁:上市保荐书(注册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1

3-2-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交所上市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3-2-2

北京证券交易所:

作为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业务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3-2-3

一、发行人概况及本次证券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注册中、英文名称: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Jiangsu Polygee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Co., Ltd.证券代码:832802证券简称:保丽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58460625H注册资本:5,2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钱振清成立日期:2004年2月16日住所和邮政编码: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光明村、215600电话、传真号码:0512-58611892、0512-58611369互联网网址:http://www.jsblj.com/电子信箱:songlibing@polygee.com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和电话号码:证券部、宋李兵、0512-58611892

发行人主营业务:静电式油烟废气治理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主要产品与服务项目:静电式商用油烟净化设备、静电式工业油烟净化设备

(二)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

项目2022年6月30日/2022年1-6月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资产总计(万元)35,882.0435,513.8433,469.4532,288.87

3-2-4

股东权益合计(万元)31,410.8530,139.8928,462.7226,340.3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股东权益(万元)31,410.8530,139.8928,462.7226,340.34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12.74%15.53%15.08%18.43%
营业收入(万元)7,892.0319,491.0718,191.4222,934.33
毛利率(%)35.08%38.66%41.87%44.81%
净利润(万元)1,270.953,761.174,657.735,854.3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1,270.953,761.174,657.735,939.6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1,095.053,431.903,823.675,663.8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13%12.40%16.58%23.2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3.56%11.31%13.61%22.1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40.720.891.1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1,759.512,724.944,334.007,261.08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6.84%5.84%4.82%4.38%

(三)本次证券发行情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1.00元
发行股数不超过955.07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15.49%
定价方式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选择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定价方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及监管要求协商确定
每股发行价格发行价格不低于13元/股,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在发行时协商确定
发行前市盈率(倍)【】发行后市盈率(倍)【】
发行前市净率(倍)【】发行后市净率(倍)【】
发行后每股收益(元/股)【】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元/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元/股)【】
发行前净资产收益率(%)【】发行后净资产收益率(%)【】
本次发行股票上市流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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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取公开发行方式,具体通过公司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发行
发行对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已开通北交所股票交易权限的合格投资者(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购买者除外)
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的交易限制和锁定安排有关本次发行限售和锁定的安排具体情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四节/九/(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发行费用概算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万元,包括:保荐费用【】万元、承销费用【】万元、律师费用【】万元、审计费用【】万元、评估费用【】万元、发行手续费用【】万元
承销方式及承销期余额包销;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报刊刊登之日至主承销商停止接受投资者认购款之日
询价对象范围及其他报价条件-
优先配售对象及条件-

3-2-6

二、关于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的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发行人于2015年7月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至今已满12个月,公司于2016年6月进入创新层,目前为创新层挂牌公司,符合《上市规则》2.1.2第一款规定。

(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行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聘了独立董事,选举产生了职工监事,聘任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设置了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税务等资料的核查,并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江苏保丽洁环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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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根据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表、无犯罪证明和出具的承诺的核查,以及通过访谈、网络搜索等方式进行的核查,并根据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聘了独立董事,选举产生了职工监事,聘任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设置了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税务等资料的核查,并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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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

(4)依法规范经营

根据发行人取得的工商、税务等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研究报告及政策资料,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及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调查表,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等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证明、调查表及中国证监会等网站公开检索等资料,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

3、发行人不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情形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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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根据保荐机构取得的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表、无犯罪证明和出具的承诺的核查,以及通过访谈、网络搜索等方式进行的核查,并根据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证明、调查表及中国证监会等网站公开检索等资料,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等情形,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三)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截至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为31,410.85万元,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2.1.2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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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预计不少于100人,符合《上市规则》2.1.2第四款规定。

(五)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本次公开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将不少于6,165.07万元,符合《上市规则》2.1.2第五款规定。

(六)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公开发行后,预计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上市规则》2.1.2第六款规定。

(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结合历史交易价格、同行业市盈率两种估值方法进行计算,发行人预计发行后市值不低于2亿元;2020年度、2021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发行人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3,823.67万元、3,431.90万元,均不低于1,500.00万元;2020年度、2021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归属于发行人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13.61%、11.31%,均不低于8%;发行人符合上述标准。

(八)发行人不存在《上市规则》2.1.4规定的不得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情形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上市规则》2.1.4规定下述不得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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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根据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调查表、无犯罪证明和出具的承诺的核查,以及通过访谈、网络搜索等方式进行的核查,并根据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证明及中国证监会等网站公开检索等资料,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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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的情况;

根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证明、调查表及中国证监会等网站公开检索等资料,结合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不存在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九)发行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或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满足运行期要求)

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符合《上市规则》2.1.5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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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说明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的上市保荐机构,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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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按照《保荐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相关事项,在上市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2-15

五、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持续督导事项具体安排
1、总体职责和持续督导期1、保荐机构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督导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督导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3、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
2、审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 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事前审阅。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及时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者补充。
3、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发布风险揭示公告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公司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方式,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现上市公司拟披露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拒不配合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
4、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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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事项具体安排
5、对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的风险事项发表意见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公告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1)关联交易;(2)对外担保;(3)变更募集资金用途;(4)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5)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且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动;(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的80%或者被强制处置;(8)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无法履行前款所述职责的,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尚待核实的事项及预计发表意见的时间,并充分提示风险。
6、对上市公司发生的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违规对外担保、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现场核查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1)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涉嫌违规占用或转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3)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4)违规使用募集资金;(5)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借款;(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7)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8)北京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核查的其他情形。 专项现场核查至少应有1名保荐代表人参加,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实施现场核查前应当制定工作计划,工作计划至少应包括核查内容、工作进度、人员安排和具体事项的核查方案。 保荐机构应当就本次现场核查情况、核查结论等事项出具专项现场核查报告,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核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核查时间、地点、人员、涉及的事项、方法、获取的资料和证据、结论及整改建议(如有)等内容。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同时将核查结果、整改建议(如有)以书面方式告知上市公司,并督促上市公司就整改情况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3-2-17

持续督导事项具体安排
7、就上市公司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情节严重的,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严重不当行为;(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不当行为;(3)北京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8、督促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募集资金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作出承诺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
9、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年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10、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完成持续督导期满后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1、保荐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工作总结。 2、保荐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的,保荐机构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督导职责,如有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继续完成。

3-2-18

六、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禹保荐代表人:蒋益飞、王哲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20层联系电话:010-56839300传真号码:010-56839400

3-2-19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3-2-20

八、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股票上市的保荐结论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以下无正文)

3-2-21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吴易翰
保荐代表人:
蒋益飞王哲
内核负责人:
邵年
保荐业务负责人:
唐松华
法定代表人:
江禹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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