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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信息: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1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89号)批复,同意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信息”、“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或“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或“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联席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华泰联合证券、中银证券和国都证券统称“联席主承销商”)作为万达信息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万达信息的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符合万达信息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2年12月26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不低于7.74元/股。

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认程序和原则,确认本次发行价格7.74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

(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2名,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三)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55,607,229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

(四)募集资金金额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978,399,952.46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26,256,654.78元(不含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52,143,297.68元。

(五)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深)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等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分别经公司2021年8月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21年第七次临时会议、2021年8月23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6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2022年7月13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12月1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以及2022年12月19日召开的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注册过程2022年6月29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2年8月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8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外部审批程序。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发出《认购邀请书》情况

在发行人律师的见证下,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于2022年12月23日收盘后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124名投资者(剔除重复计算部分)发出了《万达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相关认购附件,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名单包括发行人前20名股东、21家证券投资基金公司、20家证券公司、7家保险公司以及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函的投资者59家。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报备深圳证券交易所后至本次发行簿记前,有4名投资者向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表达了认购意向,分别是:

宁波通达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李宝珍、陈蓓文,联席主承销商核查后同意将其加入到认购邀请书名单,并向其投资者补充发送了认购邀请文件。

《认购邀请书》发送后,联席主承销商的相关人员与上述投资者以电话或邮件方式进行确认,发送对象均表示已收到《认购邀请书》。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也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竞价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配售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文件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8日9:00-12:00,发行人律师进行了全程见证。在有效报价时间内,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13个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相关文件。

经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12个认购对象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提交了《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及完整的附件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除无需缴纳保证金的认购对象外);1个认购对象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提交了除《申购报价单》外的其他申购附件,因其未在报价时间内提交《申

购报价单》,为无效报价。有效时间内全部申购簿记数据统计情况如下:

序号

序号认购对象名称报价(元/股)申购金额(万元)是否缴纳保证金是否有效报价
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丰益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7.7420,000
2宁波通商集团有限公司7.7537,080
3宁波通达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7515,770
4颜晓滨85,000
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762,250不适用
7.742,950
6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深)7.7460,000
7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红科创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7.763,880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964,500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7524,280
7.7428,490
10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862,000不适用
7.752,000
7.742,000
11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8.664,700不适用

7.86

7.865,370
12李宝珍7.7410,000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轮申购报价结束后,由于获配投资者认购股份数量未达到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认购资金未达到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募集资金总额且认购对象数量未超过

名,经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协商后决定以首轮报价确定的发行价格

7.74元/股启动追加认购程序。本次发行的追加认购截止时间为2022年

日中午12:00,在发行人律师的见证下,追加认购期间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共接收到

名认购对象提交的《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申购单》,均符合《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认购邀请书》中对追加认购的要

求,为有效申购。追加认购详细情况如下表所示:

认购对象名称

认购对象名称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是否缴纳保证金是否有效申购
宁波通商集团有限公司7.742,100不适用
宁波通达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74700不适用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以及《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本次发行最终获配发行对象共计12名,发行价格为7.74元/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255,607,22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978,399,952.46元,未超过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股数上限以及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规定的股数上限。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6,937,98453,699,996.166
2颜晓滨6,459,94849,999,997.526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813,95344,999,996.226
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583,97919,999,997.466
5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红科创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5,012,91938,799,993.066
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811,36929,499,996.066
7宁波通商集团有限公司50,620,155391,799,999.706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6,808,785284,899,995.906
9宁波通达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279,069164,699,994.066
10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深)77,519,379599,999,993.4618
1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丰益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25,839,793199,999,997.826
12李宝珍12,919,89699,999,995.046
合计255,607,2291,978,399,952.46-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在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中,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均遵循了《认购邀请书》和《追加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四)锁定期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锁定期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深)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承诺,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特定投资者持有股份锁定期另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则服从相关规定或约定。

(五)关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关联关系核查及私募备案情况核查

1、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本次发行对象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A、专业投资者B和专业投资者C,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本次发行所发售的产品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3及以上的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联席主承销商对其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核查结论如下:

序号

序号投资者名称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等级是否匹配
1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序号

序号投资者名称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等级是否匹配
2颜晓滨普通投资者C4
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5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7宁波通商集团有限公司普通投资者C4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9宁波通达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投资者C4
10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1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
12李宝珍普通投资者C4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最终获配投资者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本次万达信息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2、发行对象关联关系情况的说明

上述发行对象中,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资产”)以其管理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深”参与本次发行认购,最终认购方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系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认购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2022年12月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方拟参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匡涛、胡宏伟、钱维章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2022年12月19日,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方拟参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其余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联席主承销商及上述机构及人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且前述相关各方均不通过任何其他形式间接参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国寿资产及最终认购方中国人寿虽然为发行人关联方,但其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不属于相关禁止情形,且其已出具相关承诺,发行人已履行了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参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本单位/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未接受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本单位/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未接受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并保证配合联席主承销商对本单位/本人的身份进行核查。

根据竞价结果,联席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对拟配售的相关发行对象及其最终出资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万达信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3、私募备案情况

参与本次发行的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材料时均已作出承诺:本单位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所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则已按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成立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联席主承销商和网下发行见证律师对获配投资者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中:

宁波通商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通达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颜晓滨、李宝珍均以自有资金参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深”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也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登记备案程序。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信达证券丰益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东方红科创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10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7个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以上产品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备案。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涉

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六)缴款与验资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获得配售股份的投资者发出了《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截至2023年1月9日中午12:00,认购对象均已足额缴纳认股款项。

2023年1月1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到位情况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003号)。截至2023年1月9日12:00止,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投资者已将认购资金缴存太平洋证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缴存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含获配投资者认购保证金)人民币1,978,399,952.46元(大写:人民币壹拾玖亿柒仟捌佰叁拾玖万玖仟玖佰伍拾贰元肆角陆分)。2023年1月9日,太平洋证券在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以后将募集资金余额划付至发行人账户。

2023年1月10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006号)。截至2023年1月9日止,万达信息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255,607,229股,每股发行价格

7.74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78,399,952.46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26,256,654.78元(不含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52,143,297.68元(大写:人民币壹拾玖亿伍仟贰佰壹拾肆万叁仟贰佰玖拾柒元陆角捌分),其中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55,607,229.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1,696,536,068.68元。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配售、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缴款通知书》的约定以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七)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承诺本次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本单位/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未接受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本单位/本人及其最终认购方未接受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本次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2022年6月29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进行了公告。

2022年8月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8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公司于2022年8月3日进行了公告。

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五、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组织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情形。本次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此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此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

联席主承销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此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

联席主承销商: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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