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栋401)
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丽洁”、“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申请已于2022年11月23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于2022年12月6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3075号文同意注册。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87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1〕13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证公告〔2021〕8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北证公告〔2021〕2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对保丽洁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955.07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6,165.07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后总股本的15.49%。发行人授予华泰联合证券不超过初始发行规模15%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即不超过143.2600万股),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1,098.33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6,308.3300万股,本次发行数量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
17.41%。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91.014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行总股数的17.39%。
超额配售启用前,网上发行数量为764.0560万股;超额配售启用后,网上发行数量为907.3160万股。
2、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选择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投资者资质以及与发行人战略合作关系等因素,主要标准包括:
(1)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
(2)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
(3)最终战略配售投资者不超过10名。
结合《管理细则》、《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张家港市锦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家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市达胜投资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倾风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符合以上选取标准。
3、参与规模
序号 | 战略投资者名称 | 承诺认购股数(万股) |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
1 | 张家港市锦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0.0000 | 6个月 |
2 | 张家港市金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50.0000 | 6个月 |
3 | 张家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40.0000 | 6个月 |
4 | 常熟市达胜投资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6.0140 | 6个月 |
5 | 张家港倾风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0000 | 6个月 |
合计 | 191.0140 | / |
4、配售条件
张家港市锦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金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张家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市达胜投资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倾风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与发行人签署《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协议》”),不参与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但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5、限售期限
上述战略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6个月。
(二)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及战略配售数量符合《管理细则》中“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10名”和“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5,000万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目前均合法存续,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战略配售的资格。
二、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具体情况
(一)张家港市锦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张家港市锦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23237016610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林志龙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5年1月30日 |
注册地址 | 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锦绣路3号)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信息 | 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00% | ||
主要人员 | 林志龙(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江辉(监事) |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张家港市锦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张家港市锦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符合《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根据张家港市锦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张家港市锦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根据张家港市锦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张家港市锦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
6、锁定期
张家港市锦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张家港市金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张家港市金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2564301781J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陆文朝 |
注册资本 | 30,00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0年11月3日 |
注册地址 | 张家港市杨舍镇港城大道567号(金茂大厦)B3101 | ||
经营范围 | 创业企业投资、管理、收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信息 | 张家港市金茂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62.00% 张家港市塘桥镇资产经营公司 8.00% 张家港市乐余镇资产经营公司 8.00% 张家港市南丰镇资产经营公司 8.00% 张家港市凤凰镇资产经营公司 8.00% 张家港市大新镇资产经营公司 4.00% 张家港市常阴沙工贸实业公司 2.00% | ||
主要人员 | 陆文朝(董事长),钱宇超(总经理),孙国兵(董事),姚辉(董事),张敏(董事),朱海鹰(董事),潘宇龙(董事),钱春磊(董事),许晓东(监事),丁惠琴(监事) |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张家港市金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张家港市金茂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实际控制人为张家港市金茂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张家港市金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符合《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根据张家港市金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张家港市金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根据张家港市金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张家港市金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
6、锁定期
张家港市金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张家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张家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2MA1X2W7K5B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法定代表人 | 朱龙友 |
注册资本 | 3,00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18年8月21日 |
注册地址 | 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湖商业街区1号楼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信息 | 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100% | ||
主要人员 | 朱龙友(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赵珏(董事),高彦(董事),徐苗(监事) |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张家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张家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符合《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根据张家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张家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根据张家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张家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
6、锁定期
张家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常熟市达胜投资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常熟市达胜投资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1MAC601P73B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季建华 |
注册资本 | 300万元 | 成立日期 | 2022年12月7日 |
注册地址 | 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澎湖路28号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信息 | 季建华 51% 章静 49% |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常熟市达胜投资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控股股东为季建华,实际控制人为季建华。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常熟市达胜投资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符合《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根据常熟市达胜投资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承诺函,常熟市达胜投资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常熟市达胜投资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承诺函,常熟市达胜投资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
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
6、锁定期
常熟市达胜投资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张家港倾风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张家港倾风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2MAC5485W0E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刘霞 |
注册资本 | 100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日期 | 2022年12月7日 |
注册地址 | 张家港市金港街道阳光绿城花园6幢M06-4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股东信息 | 刘霞 99% 顾来娣 1% |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张家港倾风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控股股东为刘霞,实际控制人为刘霞。
3、战略配售资格
经核查,张家港倾风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符合《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根据张家港倾风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承诺函,张家港倾风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张家港倾风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承诺函,张家港倾风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情形。
6、锁定期
张家港倾风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获配的锁定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的禁止情形核查
《管理细则》第五节“战略配售”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股票在本所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股票在本所上市后发行人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主体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承诺函及战略配售协议,并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前述战略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前述战略投资者的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相关规定;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向前述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保丽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