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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为世纪: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2

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投资者关系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康为世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 企业文化建设;

(七)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

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

媒体的宣传报道, 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 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

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 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

分, 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 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论坛, 投资者可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

建议, 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 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提出问题和

了解情况, 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相关问题。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并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

电话号码, 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

地安排参观过程, 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 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

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 举行业绩说明会, 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

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 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八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

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 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

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拒绝回答, 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 公司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 刊登该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 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在制

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 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 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 走访机构投资者, 发放征求意见函, 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 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

务。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

相关意见建议。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 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 诚实信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 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 公司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 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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