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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凤凰: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2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王国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王国宝:

经查,你(身份证号321119196308111259)作为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凤凰)董事,你于2022年4月27日买入上海凤凰股票21万股,交易金额合计173.16万元。2022年4月30日,上海凤凰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9号)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为维护市场秩序,规制违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董事王国宝先生也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公司将切实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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