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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2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认真审核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1.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相关行权条件已成就;

2.公司本次行权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和《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就本次行权相关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本激励计划及《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34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合计1167万股股票期权按照相关规定行权。

二、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根据《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和《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根据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本激励计划及《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200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合计5,678,084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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