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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2

作为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2、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业绩达到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3、本次可解除限售的77名激励对象满足《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未发生《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可解除限售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77名激励对象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750万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且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作,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9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张佰恒 张才文 陶晓慧

2023年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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