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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强股份: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2

证券代码:300160 证券简称:秀强股份 编号:2023-007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77人,合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7,500,000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772,946,292股的0.97%。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办理相关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将按照规定办理2019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77人,可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5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772,946,292股的0.97%。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2019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认为相关激励对象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1月5日通过公司内部公示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19年11月6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9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于同日公告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6、2019年12月12日,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1月26日,授予价格为1.83元/股,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80人,授予数量为2,555万股,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9年12月13日,公司总股本由592,952,423股增加至618,502,423股,详见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完成的公告》。

7、2021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

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8、2021年7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9、2021年7月3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70,000股。

10、2021年8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11、2021年8月3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60,000股。

12、2022年1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13、2023年1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

1、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登记完成日为2019年12月12日,根据上述安排,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限条件满足的情况下,授予股份的30%自2022年12月13日起可解除限售。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

2、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说明
1(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说明
2(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9年、2020年、2021年。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2021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13,000万元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M10009号):2021年,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700.43万元,达到本次公司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4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77名激励对象参与了公司2021年度绩效考核,根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77人考核评级为优秀,达到本次个人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照规定解除限售。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1、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向符合条件的8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600万股,授予的股票价格为1.83元/股,同时,该事项经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因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并放弃获授相应的限制性股票,调整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2人调整为80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600万股相应调整为2,555万股,授予价格为1.83元/股,授予日为2019年11月26日。

3、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鉴于公司实施了2019年权益分派方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83元/股调整为1.63元/股。同时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公司将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7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该事项经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回购注销手续已于2021年10月15日办理完成。

4、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公司将其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6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同时,该事项经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回购注销手续已于2021年10月15日办理完成。

除上述调整及回购注销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获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本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77名,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5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97%。具体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万股)解锁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
赵庆忠副总经理210630.08%
高迎董事会秘书80240.03%
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技术)人员(78人)[注]2,2326630.86%
合计2,5227500.97%

注:1、2023年1月5日,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54,773,869股股票上市,公司的股本总数由618,172,423股增加至772,946,292股,上表中涉及总股本数据已按照最新股本计算。

2、公司3名离职激励对象合计获授本次限制性股票55万股,其中已解锁第一期限制性股票22万股,根据《激励计划》,其尚未解锁的第二期、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合计33万股应由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10月15日,公司办理完成33万股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相应减少33万股,变更为2,522万股。本次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555-55)*30%=750万股。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继续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高管锁定股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2021年度业绩满足公司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77名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A,满足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业绩达到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可解除限售的77名激励对象满足《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未发生《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解除限售议案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对77名激励对象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共计750万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七、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成就条件进行核查后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相关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均已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确认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5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97%。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八、法律意见

经核查,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锁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锁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照《公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解锁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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