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6957 证券简称:汉维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7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为维护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方案,该方案已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2个月至3年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触发启动条件的具体情形
二、 稳定股价措施
根据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召开的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在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3)公司回购股票。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股价在一定期限内高于基准价格;
3. 已达到预计的回购数量或增持数量;
4. 资金使用完毕;
5. 其他终止条件。
公司股票于2022年12月1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2022年12月14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止,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已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2022年12月27日为触发日。如实施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将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结果公告。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公司将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四、 其他事项说明
如实施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将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结果公告。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公司将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截至触发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股情况如下:
截至触发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股情况如下: | ||||||
序号 | 姓名/名称 | 任职情况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1 | 周述辉 |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 | 34,676,200 | 32.32 |
一、董事长、总经理 | ||||
2 | 谭志佳 |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 15,411,200 | 14.36 |
3 | 荀育军 |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 14,810,200 | 13.80 |
4 | 李拥军 | 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 11,098,400 | 10.34 |
5 | 王赞章 | 董事 | 0 | 0 |
6 | 冯妙 |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0 | 0 |
7 | 东莞市汉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 4,480,000 | 4.18 |
合计 | 80,476,000 | 75.00 |
由上表,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回购公司股份或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将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从而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因此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若公司符合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履行相关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由上表,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回购公司股份或增持公司股份,公司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将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从而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因此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若公司符合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履行相关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一)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扣留其下一年度与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应得现金分红。如下一年度其应得现金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的约束措施 在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董事、高级管理人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及 50%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其的现金分红及 50%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如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其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公司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或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承诺,则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北交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公司已公告回购计划但未实际履行,则公司以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