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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亨科技: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0

证券代码:870866 证券简称:绿亨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1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71号),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绿亨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4,049.57万股,发行价格人民币8.00元/股(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铁斌及其一致行动人刘铁英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

时申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数量、发行价按规定相应调整。

(4)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公司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本人资金安排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实施。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按规定相应调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

(3)其他触发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

得减持股份的情形。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自愿限售承诺:

(1)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

违法违规情形,自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情形消除后 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二)持股5%以上股东赵涛、乐军及陈亚曼夫妇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

时申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数量、发行价按规定相应调整。

(4)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公司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本人资金安排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实施。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按规定相应调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

(3)其他触发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

得减持股份的情形。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

实并及时申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所有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由发行人董事会负责收回。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公司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本人资金安排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实施。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按规定相应调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

(3)其他触发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

得减持股份的情形。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

实并及时申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所有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由发行人董事会负责收回。

二、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2023年1月6日收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赵涛、乐军及陈亚曼夫妇、公司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的相关条件已触发,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到期后方可解除锁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锁定持股数量(股)锁定持股比例(%)原锁定期截止日延长后锁定期截至日

1 刘铁斌

86,214,900

47.8424 2023年12月8日

2024年6月8日

2 赵涛 9,600,000 5.3272 2023年12月8日

2024年6月8日

3 乐军 5,338,000 2.9622 2023年12月8日

2024年6月8日

4 刘铁英

2,887,700 1.6024 2023年12月8日

2024年6月8日

5 陈亚曼

2,400,000 1.3318 2023年12月8日

2024年6月8日

6 尹家楼

1,148,400 0.6373 2023年12月8日

2024年6月8日

7 董海波

1,029,900 0.5715 2023年12月8日

2024年6月8日

8 王超峰

910,000 0.5050 2023年12月8日

2024年6月8日

9 赵梅花

710,000 0.3940 2023年12月8日

2024年6月8日

常春丽

500,000 0.2775 2023年12月8日

2024年6月8日

郭志荣

199,900 0.1109 2023年12月8日

2024年6月8日

刘莹 70,000 0.0388 2023年12月8日

2024年6月8日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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