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督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 修订后 |
第三条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审核,并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北交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审核,并于2022年11月2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928.00万股,于2022年12月26日在北交所上市。 |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709.6254万元。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709.6254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五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成都瑞奇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成都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删除 |
第六条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审核,并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日在北交所上市。 | 删除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适应公司治理需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成都瑞奇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