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的募集资金总额和用途是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审慎考虑后确定的。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规定,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持续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结合公司现状及发展战略,充分说明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公司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我们一致认为: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我们一致认为: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对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进行全面的了解。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拟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的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这些填补回报措施是切实可行的,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南俊民 昝廷全 宋小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