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向青海中信国安锂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借款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安(海南)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海南高发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澄迈同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拟共同向青海中信国安锂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事项是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所需的交易,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要求,以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董事:戴淑芬、张能鲲、王旭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