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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百货: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1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审二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重审上诉人、原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约76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结果计提剩余的坏账准备约2330万元,将影响公司2022年度利润约-2330万元。

近日,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送达的(2021)桂01民终14697至14708号《民事判决书》共12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

湛江满鲜水产有限公司、陈景春湛江汇丰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昌泰食品有限公司湛江京昌水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湛江集付通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审情况

2018年8月,我公司因与湛江旭骏水产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共12个案件)。请求判令五家公司返还我公司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2019年12月,公司收到兴宁区法院(2018)桂0102民初4217至4228号《民事判决书》。兴宁区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尚未能达到民事诉讼证明力的高度盖然性,公司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作出驳回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

(二)二审情况

因不服一审判决,公司于2020年1月向南宁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兴宁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改判五家公司返还我公司货款及支付相应违约金。

2020年11月,公司收到南宁中院(2020)桂01民终3861至3872号《民事裁定书》。南宁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决,并发回兴宁区法院重审。

(三)重审一审情况

2021年2月,兴宁区法院受理了该案的重审。2021年11月公司收到兴宁区法院(2021)桂0102民初1226至1237号《民事判决书》。兴宁区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公司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应对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实主张,尚未能达到民事诉讼证明力的高度盖然性,故公司诉请被告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服判决,公司于2021年12月向南宁中院提起上诉。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9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8日、2020年11月5日、2021年2月4日、2021年11月27日及2021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公告。

二、本次重审二审判决情况

南宁中院认为,兴宁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的驳回公司诉讼请求的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就本案于以前年度累计计提相关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约5270万元,根据本次诉讼结果公司将计提剩余的坏账准备约2330万元,将减少公司2022年度利润约2330万元。具体会计处理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以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认为,南宁中院做出的驳回公司上诉请求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公司将继续采取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再审、另案起诉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我公司将根据事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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