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662 证券简称:方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2
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05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6.5元/股,发行股数为2,100.0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募集资金总额为136,5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13,481,886.78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3,018,113.22元。截至2022年11月17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15Z0054)。
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2年12月27日行使完毕。公司已于2022年12月28日收到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315.00万股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20,475,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20,475,000.00元。2022年12月30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15Z0078)。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根据《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更加合理、审慎、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拟根据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调整前)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调整后)
年产20万台(套)节能高效换热系统及换热器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1,500.91
18,500.91
12,849.31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884.49
3,884.49
1,500.00
合计 25,385.40
22,385.40
14,349.31
三、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由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拟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本次调整系基于公司当前实际经营情况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所做出。本次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审议程序
2023年1月9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能够更加合理、审慎、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本次调整不涉及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本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符合公司实际需要,不涉及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和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监事会同意对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一)《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二)《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四)《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