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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水电:《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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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案

为规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作相应的修改。

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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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3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总部职能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4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发行新股、债券等再融资、股权激励计划; (四)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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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 (五)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六)公司有关收购、并购重组的方案; (七)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八)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九)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一)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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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九)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二十)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二)公司尚未披露的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十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5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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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人员; (三)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或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人员; (六)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银行等有关人员; (七)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八)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交易对手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以及因亲属关系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十)因履行法定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政府部门等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十一)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
6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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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7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附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附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在内幕信息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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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8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严格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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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改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不变。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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