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072 证券简称:R众和1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诉讼相关情况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灌云天骄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灌云天骄”或“被执行人”)与广东佳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英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英德法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2021)粤1881执144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英德法院裁定按现状移送评估、拍卖灌云天骄所有的位于灌云县临港产业区中小企业园创业路5号的机器设备和产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
//www.neeq.com.cn)披露的《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到司法拍卖通知书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灌云天骄近日收到英德法院作出的(2021)粤1881执144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英德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881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1月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灌云县临港产业区中小企业园创业路5号前驱体车间的机械设备和产品。2022年11月16日,由钱欢(居民身份证号:320882************)以人民币2,803,8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在指定期限内将上述款项汇入英德法院指定的账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灌云县临港产业区中小企业园创业路5号前驱体车间的机械设备和产品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钱欢(居民身份证号:
320882************)所有;该机械设备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均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拍卖完成后,灌云天骄将不再拥有上述拍卖的机械设备和产品,拍卖所得款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裁定用于相关清偿,进而减少灌云天骄的负债。因灌云天骄长期处于停产状态,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设备闲置过久,本次拍卖对公司经营方面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风险提示
公司郑重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公司生产经营方面存在的风险因素,谨慎决策、理性投资。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英德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1881执1444号之二】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