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876 证券简称:慧为智能 公告编号:2023-004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38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北京证券交易所2022年11月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2〕222号)批准,公司于 2022年11月9日成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股数15,960,000股(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的股份),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元/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期限结束后,公司在初始发行规模的基础上新增发行股票数量340,659股,由此公司发行总股数扩大至16,300,659股,连同初始发行规模15,960,000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127,680,000.00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130,405,272.00元,扣除发
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17,953,032.0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12,452,239.97元。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分别为2022年11月1日、2022年12月12日。截止2022年12月12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000759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910号《验资报告》。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截至2022年12月19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4,819,373.23元,拟置换14,819,373.2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1 智能终端产品生产
基地建设项目
71,752,800.00 18,275,639.97 2,560,525.96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4,740,300.00 54,176,600.00 12,258,847.27
3 补充流动资金 40,000,000.00 40,000,000.00 -
合计 166,493,100.00
112,452,239.97
14,819,373.23
根据《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可以先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可以对前期投入的自有资金予以置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三、 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费用合计17,953,032.03元(不含税),在募集资金到
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3,602,306.90元(不含税),本次拟置换3,602,306.90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序号
类别 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
拟置换金额1 保荐及承销费用 1,000,000.00 1,000,000.002 审计费用及验资费用 1,485,849.06 1,485,849.063 律师费用 1,003,250.29 1,003,250.294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113,207.55 113,207.55
合计 3,602,306.90 3,602,306.90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四、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影响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审议程序2023年1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六、 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本次拟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会计机构鉴证意见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0654号),报告意见认为:慧为智能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慧为智能截至2022年12月19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七、 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的鉴证报告》
(五)《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