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为智能”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对慧为智能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慧为智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38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2〕222号)批准,公司股票于2022年11月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00元/股,初始发行规模1,596.00万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
34.0659万股,合计发行1,630.0659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30,405,272.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12,452,239.9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759号、大华验字[2022]000910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截至2022年12月19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4,819,373.23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智能终端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2,560,525.96 | 2,560,525.96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2,258,847.27 | 12,258,847.27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 | - |
合计 | 14,819,373.23 | 14,819,373.23 |
根据《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可以先由公司用自有资金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可以对前期投入的自有资金予以置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费用合计17,953,032.03元(不含增值税)。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3,602,306.90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置换3,602,306.90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 类别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保荐及承销费用 | 1,000,000.00 | 1,000,000.00 |
2 | 审计费用及验资费用 | 1,485,849.06 | 1,485,849.06 |
3 | 律师费用 | 1,003,250.29 | 1,003,250.29 |
4 |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 113,207.55 | 113,207.55 |
合计 | 3,602,306.90 | 3,602,306.90 |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23]000654号《深圳市慧为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2023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计师鉴证意见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0654号),报告意见认为:慧为智能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慧为智能截止2022年12月19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该事项符合《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贺玉龙郑伟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