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东华科技 证券代码:002140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年1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 6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9
(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9
(二)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11(三)结论性意见 ...... 12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3
(一)备查文件 ...... 13
(二)咨询方式 ...... 13
一、释义
1、上市公司、公司、东华科技:指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3、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股本总额: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已发行/目前的股本总额。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6、有效期:指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7、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8、授予价格:指东华科技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9、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10、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1、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2、《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3、《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4、《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5、《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16、《通知》: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17、《指引》: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
18、《公司章程》:《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1、元:指人民币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东华科技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对东华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东华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仅供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所必备的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19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详见东华科技2019-064、2019-065、2019-066号公告。2.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将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网站、公告栏等进行了公示,并针对此次公示设置专门的意见箱、邮箱,安排监事会办公室收集相关公示意见。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并于2019年12月3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详见东华科技2019-082号公告。
3.2019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682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详见东华科技2019-077号公告。
4.2019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第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第十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详见东华科技2019-078、2019-079、2019-080、2019-081号公告。
5.2019年12月20日,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披露了公司《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自查情况的公告》。详见东华科技2019-087、2019-088号公告。
6.2019年12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第二十三次董事会和第六届第二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详见东华科技2019-089、2019-090、2019-091号公告。
7.2020年1月17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授予股份的上市日为2020年1月22日。详见东华科技2020-003号公告。
8.2020年11月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第三十一次董事会和第六届第二十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并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详见东华科技2020-054、2020-055、2020-058、2020-059号公告。
9.2020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详见东华科技2020-062、2020-063号公告。
10. 2021年3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1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详见东华科技2021-017号公告。
11. 2021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第十五次董事会和第七届第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已发生异动的激励对象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并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详见东华科技2021-096、2021-097、2021-098号公告。
12. 2022年1月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回购
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详见东华科技2022-002、2022-003号公告。
13. 2022年1月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第十六次董事会和第七届第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详见东华科技2022-004、2022-005、2022-006号公告。
14.2022年1月20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6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87,500股,上市流通日为2022年1月24日。详见东华科技2022-007号公告。
15. 2022年4月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2年4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详见东华科技2022-027号公告。
16.2022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第二十八次董事会和第七届第二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已发生异动的激励对象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并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详见东华科技2022-096、2022-097、2022-098、2022-099号公告。
17. 2023年1月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第三十次董事会和第七届第二十二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详见东华科技2023-001、2023-002号公告。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东华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60个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5%。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0年1月22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3年1月21日届满。
2.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公司具备前述条件,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3.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公司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2%,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以2018年业绩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5%,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2021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不低于5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4)2021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ΔEVA大于零。 注:上述解除限售业绩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上述考核指标均不含因实施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额(相应收益额无法准确计算的,可按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实际融资额乘以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确定)。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已达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具体见下一小节) |
根据公司制定的《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标准系数,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具体如下: | 155名激励对象中: (1)155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均为“A级(优秀)”,当期解除限售系数为1.0; (2)无考核结果为“B级(良 |
考核等级 | A级(优秀) | B级(良好) | C级(合格) | D级(不合格) |
标准系数 | 1 | 0.85 | 0.5 | 0 |
好)”“C级(合格)”“D级(不合格)”的情形。 |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达标说明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1年审计报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已达到要求,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2021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如下所示:
考核指标 | 公司层面实现情况 | 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 完成情况 |
净资产收益率(%) | 9.28 | 1.04 | 已完成 |
净利润复合增长率(%) | 16.80 | -46.36 | 已完成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 10.63 | 4.42 | 已完成 |
ΔEVA | ΔEVA>0 | / | 已完成 |
注:1.上述解除限售业绩中“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上述考核指标均不含因实施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公司有增发、配股等事项导致净资产变动的,考核时剔除该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及其产生的相应收益额(相应收益额无法准确计算的,可按扣除融资成本后的实际融资额乘以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确定)。2.公司属于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建筑业”门类下的“土木工程建筑业”,上述“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为中国证监会“土木工程建筑业”下的全部A股上市公司的平均业绩。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并根据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
(二)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5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9.875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244%,具体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 | 已解除限售的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1 | 李立新 | 董事长 | 15 | 3.75 | 3.75 | 25% | 0.0053% | 7.5 |
2 | 桑艳军 | 纪委书记 | 15 | 3.75 | 3.75 | 25% | 0.0053% | 7.5 |
3 | 叶 平 | 副总经理 | 15 | 3.75 | 3.75 | 25% | 0.0053% | 7.5 |
4 | 吴越峰 | 副总经理 | 15 | 3.75 | 3.75 | 25% | 0.0053% | 7.5 |
5 | 朱定华 | 副总经理 | 15 | 3.75 | 3.75 | 25% | 0.0053% | 7.5 |
6 | 陈志荣 | 副总经理 | 15 | 3.75 | 3.75 | 25% | 0.0053% | 7.5 |
7 | 孟陈周 | 副总经理 | 6 | 1.5 | 1.5 | 25% | 0.0021% | 3 |
8 | 喻 军 | 总工程师 | 6.5 | 1.625 | 1.625 | 25% | 0.0023% | 3.25 |
7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合计147人) | 817 | 204.25 | 204.25 | 25% | 0.2882% | 408.5 | |
共计(155人) | 919.5 | 229.875 | 229.875 | 25% | 0.3244% | 459.75 |
注: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东华科技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已取得必要的审批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指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 张飞、王茜联系电话: 021-52588686传真: 021-52583528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邮编: 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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