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股权转让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前知晓并对
本议案予以初审,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本次与控股股东发生的关
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为调整产业结构,优化整合资源,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公司”)拟将所持湖南华侨集团华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侨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建工集团以货币方式收购上述股权。股权转让定价依
据为:双方同意以华侨公司截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经评估的净资产 2656.39 万
元为依据,按照 51%的股权比例,转让价格为 1354.75 万元。
同时,根据本公司 2010 年 7 月 1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华侨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合作投资建设芙蓉大道北拓(湘阴段)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议案》,由芙蓉大道
北拓(湘阴段)道路建设工程项目业主—芙蓉大道北拓(湘阴段)工程建设开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实施芙蓉大道北拓(湘阴段)工程环路区域的一
级土地储备及经营工作,华侨投资公司持有芙蓉大道北拓(湘阴段)工程建设开
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51%的股权。本公司为湖南省芙蓉大道湘阴段道路建设工程
(一期工程)施工方,自 2010 年 8 月至 2011 年 7 月期间,本公司共计向华侨公
司垫付 1.053 亿元工程款。扣除本公司应向华侨公司支付的合同价款总额 10%的
履约保证金和 20%的项目投入资金共计 4500 万元后,华侨公司应向本公司归还
款项 6030 万元。上述款项应于《芙蓉大道湘阴段道路建设工程(一期工程)合
同协议书》履行完毕后,由华侨公司归还本公司。本公司与建工集团约定,同意
将上述款项从向华侨公司垫付的 1.053 亿元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即建工集团需向
本公司归还款项 6030 万元。建工集团与华侨公司同意自《股权转让协议》签订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清偿上述全部款项。
该项股权转让完成后,建工集团持有华侨公司 51%的股权,本公司不再持有
华侨公司股权。因华侨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建工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因此本次股权转让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遵循公平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发展造成影响。
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
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此页无正文,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转让关联
交易事项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 涛 陈建国 马 洁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