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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亚联: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10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理终结。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亚联发展作为被告。

3、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自2020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代理费及案件受理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无影响。公司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95,900元,预计减少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5,900元。具体影响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联发展”)于2023年1月9日收到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案号:(2022)吉0422民初1143号】(以下简称“《调解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10月收到法院发出的《东辽县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2)吉0422民初1143号】。2020年9月21日,深圳兰德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德利”)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公司向兰德利借款30,0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22年9月30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化7%,到期后还本付息。借款合同签订后,兰德利支付了借款款项,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截至原告兰德利起诉之日,公司仍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兰德利依据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要求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并赔偿损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88)。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亚联发展与兰德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亚联发展于2023年9月30日返还兰德利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自2020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律师代理费20,000元由亚联发展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900元,由亚联发展负担。《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此外,公司已与全资子公司吉林亚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联农牧”)及兰德利共同签署《三方和解协议》,亚联农牧对《调解书》中提及的公司付款义务提供一般保证责任,本次担保未收取担保费。公司全资子公司亚联农牧前述提供担保事项,已经其股东决定通过。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事项涉诉金额合计约15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无影响。公司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95,900元,预计减少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5,900元。具体影响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案号:(2022)吉0422民初1143号】;

2、《三方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1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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