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奔朗新材: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09

证券代码:836807 证券简称:奔朗新材 公告编号:2023-006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98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同意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2〕268号)批准,公司股票于2022年12月2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7.00元/股,发行股数为45,47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18,29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5,768,440.56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2,521,559.44元。截至2022年12月13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C1038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管理,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13日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费用共计35,768,440.56 元(不含税),截止2023年1月6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6,551,459.44元(不含税),本次拟置换6,551,459.44(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总发行费用以自筹资金支付金额拟置换金额
1、保荐承销费用27,000,000.00--
2、审计及验资费6,264,150.944,566,037.744,566,037.74
3、律师费1,981,132.081,981,132.081,981,132.08
4、信息披露费用及其他523,157.544,289.624,289.62
合计35,768,440.566,551,459.446,551,459.44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3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监事会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三)会计机构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C10007号》,认为:奔朗新材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奔朗新材截至2023年1月6日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也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