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69 证券简称:凯盛新材 公告编号:2023-003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8月10日下发的《关于同意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626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17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1,020.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830.85万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189.15万元。
公司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9月22日到账,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9月22日出具了川华信验(2021)第0076号《验资报告》。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决定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2000吨/年聚醚酮酮树脂及成型应用项目”中的二期项目变更至全资子公司潍坊凯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凯盛”)“2万吨/年芳纶聚合单体(间/对苯二甲酰氯)和2万吨/年高纯无水三氯化铝项目”,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部分结项并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6)。
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12月30日已将“2000吨/年聚醚酮酮树脂及成型应用项目”项目剩余募集资金187,414,481.75元(含利息)转入潍坊凯盛针对“2万吨/年芳纶聚合单体(间/对苯二甲酰氯)和2万吨/年高纯无水三氯化铝项目”开立的银行账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潍坊凯盛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2023年1月9日,潍坊凯盛“2万吨/年芳纶聚合单体(间/对苯二甲酰氯)和2万吨/年高纯无水三氯化铝项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行名称 | 账号 | 存储金额(元) | 募集资金 用途 |
01 | 潍坊凯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 | 37050163624100001809 | 82,468,846.84 | 2万吨/年芳纶聚合单体(间/对苯二甲酰氯)和2万吨/年高纯无水三氯化铝项目 |
02 | 潍坊凯盛新材料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 218247468525 | 104,985,633.66 | 2万吨/年芳纶聚合单体(间/对苯二甲酰氯)和2万吨/年高纯无水三氯化铝项目 |
合 计 | 187,454,480.50 |
注释:上表中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存储金额包含了募集资金转入后产生的银行利息。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凯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
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潍坊凯盛)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