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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门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签署T3航站楼进出境免税店项目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上述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深圳机场T3航站楼进境与出境免税店租赁合同期限已到期,根据国家部委对免税店的设立批复情况,公司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平台以进场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免税店项目的经营主体,根据评审委员会推选综合得分第一名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免集团”)作为中标人。本项

目按照五部委规定的最高标准拟定了最高投标限价,深免集团报价为最高投标限价,能够保障公司免税店资源价值。公司控股股东的全资子公司深圳机场航空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城发展公司”)负责对T3航站楼免税店运营进行管理,由于航空城发展公司已统筹开展T3航站楼商业运营管理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不收取免税店运营管理服务费。上述交易定价政策符合公允性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为更好服务和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及先行示范区建设,着力打造高品质创新型国际航空枢纽,公司经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延续设立进出境免税店。延续设立免税店将为公司带来资源价值提升,公司严格根据相关要求,完成了免税店经营主体公开招标工作。

四、本交易事项将提升公司非航业务资源价值,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五、上述关联交易与深免集团、航空城发展公司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深免集团之间关于深圳机场T3航站楼进、出境免税店租赁事项是通过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程序产生,且交易价格符合公允性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获得通过,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航空城发展公司之间关于免税店运营管理服务费金额为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3年1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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