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签署T3航站楼进出境免税店项目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上述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二、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为更好服务和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及先行示范区建设,着力打造高品质创新型国际航空枢纽,落实深圳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战略部署,公司经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延续设立进出境免税店。免税店的设立将满足旅客对于免税商品的消费需求,同时也为公司带来资源价值提升。
在公开招标方案中,租金采取“月保底租金、月营业额提成租金两者取高”模式。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推选综合得分第一名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免集团”)作为中标人,中标人报价为价格上限。本项目价格由公开招标确定,定价政策能够符合公允性原则。
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全资子公司深圳机场航空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城发展公司”)负责对T3航站楼免税店运营进行管理,由于航空城发展公司已统筹开展T3航站楼商业运营管理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不收取免税店运营管理服务费。上述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四、上述关联交易与深免集团、航空城发展公司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五、我们同意将本项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与深免集团之间关于深圳机场T3航站楼进、出境免税店租赁事项是通过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程序产生,且交易价格符合公允性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获得通过,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与航空城发展公司之间关于免税店运营管理服务费金额为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