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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力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0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力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浙江力诺拟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目的

因公司海外市场业务需要,且海外市场主要采用外币结算,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一定影响。为了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经审慎考虑,公司决定与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基本情况

远期结售汇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1、主要涉及币种

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仅限于实际业务发生的币种(主要币种为美元)。

2、资金规模总额

公司拟进行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规模累计金额不超过500万美元,将在公司总授信额度内开展。

3、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

4、交易对手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5、流动性安排

所有外汇资金业务均对应正常合理的经营业务背景,与收款时间相匹配,不会对公司的流动性造成影响。

6、有效期限

经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7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有效期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

三、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授权

鉴于远期结售汇业务与公司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依据公司制度的规定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交易机构、审批日常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签署合同或协议等。授权期限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7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远期结售汇的风险分析

1、汇率波动风险:汇率波动幅度较大时,银行远期结汇汇率报价可能低于公司对客户报价汇率,使公司无法按照对客户报价汇率进行锁定,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售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远期结汇延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4、回款预测风险:销售业务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 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会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远期结汇延期交割风险。

五、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适时调整交易方案,以稳定进出口业务和最大程度避免汇兑损失。

2、制定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责

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上述业务;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及职业道德,提高相关人员素质,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最大限度的规避操作风险的发生。

3、为防止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公司将高度重视外币应收账款管理,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降低客户拖欠、违约风险。

4、公司将严格按照客户回款计划,控制外汇资金总量及结售汇时间。同时严格控制远期结售汇规模,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的预测金额,将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六、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及其他相关规定与指南,对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七、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本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浙江力诺开展远期结汇业务是为了满足出口业务的保值需要,以正常出口业务为基础,以稳定和扩大出口以及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存在投机获利的情况。

2、金融机构提供的远期外汇合同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浙江力诺开展远期结汇业务以规避汇率波动风险是可行的。

3、公司相关业务管理制度较为完备,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传运翁子涵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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