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回复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监管询问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延期回复监管询问函的基本情况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发出的《监管询问函》(陕证监函[2022]542号),要求公司应就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收到本函件的五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此前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申请,公司延期至2023年1月6日前回复监管询问函并对外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延期回复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监管询问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截至目前,相关回复仍需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因此无法在2023年1月6日前完成上述《监管询问函》的全部回复工作。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申请,公司延期至2023年1月9日前回复监管询问函。延期期间,公司将认真落实《监管询问函》中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并尽快完成此次关注函的回复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此次延期回复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风险提示
1、公司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上述事项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条和第9.8.1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自2022年7月1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9.3.11规定:
“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六)因不符合第9.3.7条的规定,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若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