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
(一)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月6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月6日,以12.7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8名激励对象授予136万股限制性股票。
(此页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和发 | 仇连明 | 孙志刚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