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和《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