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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佳伟创: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07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宜。

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1年度的经营业绩、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等实际情况,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办理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5、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前述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获授的、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三、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基于公司经营情况需要,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且是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公司就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已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关于向客户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仅为需融资支持的客户提供银行融资担保,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加快公司资金回笼。对同一笔贷款设定了多重担保方式,公司提供担保的同时还要求客户的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外还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措施以防控风险。因此此次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其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担保事项。

(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玉杰 林安中 杜吉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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